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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公建民营敬老院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19 01:25:20
兴宁公建民营敬老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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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是指根据社区老年人数量和需求,在社区内建立老年之家、日间照料室、餐厅、托老所、小型家庭养老院、文化健身活动室等设施,通过“白天进社区活动、晚上回家里居住”的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其缺陷在于一些社区机构设施有限、人手不足、内容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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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介入,“单位人”演变为“社会人”,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消失了,单位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少了。很多企业在转轨后,职工已经完全失去了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机会,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迄今为止,依靠单位提供各种养老服务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区和企业以及各种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迄今为止在养老服务层面上扮演主要角色的家庭功能也逐渐弱化。在中国,家庭养老是一种制度化的传统,历史悠久,而且依然是主流的养老方式。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人口结构变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一方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应该承担责任的政府无论从制度上、政策上还是财力上都没有做好准备。公共需求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能力的矛盾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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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过低,全国适龄人口的参保率相当低,覆盖面非常狭窄,使得保险的互济性很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仅有5500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占全国农民人数的5.8%。在保障水平方面,《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至20元10个档次缴费。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很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即使农民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2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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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现代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强调要增强个人参与的自我保障意识,但仍要有国家、集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参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从近几年改革的实践看,“统账结合模式”并未真正实现。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基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有些地方甚至在实施中还进一步把“个人交纳为主”改为“全部由个人交纳”。这就使得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鼓励性储蓄,因而也就不可能强制农民参加。而“强制性”一向被视为社会保险的固有属性,没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既难推行,又失去其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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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了要开展住房养老保险反向抵押试点工作。2014年3月,民政部长李国立表示,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将尽快制定试点政策。住房反向抵押试点工作不是政府的基本养老政策,这一政策是市场化选择机制,是具备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是否选择的一个金融性工具。